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政治法律2023-08-07 00:30:47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罚标准的规定是,只要犯了本罪的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造成的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重的会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死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罚标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金融票证如果存在伪造或变造的行为,那么完全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只要达到国家立案的标准作为当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照伪造的数量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轻者五年以下重达可以高达死刑。

本文标签: 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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