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合法性是随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才得到了很好的保证的,因为诉讼程序不能够通过相应的程序法来进行约束的话很有可能就是不完善的。就像是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相应的对整个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起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一百0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一百0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视为送达的其他法律规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二、拒收法院诉讼文书
不少人在官司于己不利的时候,一贯想当然的做法是拒收法院应诉材料、拒领判决书。有的企业老板认定所谓经验,其下员工因惧怕担责,往往也遵从老板的意愿,对法院的东西一概不签字、不收领,甚至将法院的邮件的径行退回。有的当事人在估计审判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故意迟迟不予领取判决,甚至埋怨代理律师不该领取……那么,拒收法院应诉材料、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真的有用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拒收法院诉讼文书,其实是被告放弃自己的应诉权利,丧失的是实体权益。
一旦法院缺席审判、公告送达,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就紧随而来。到时候想举证、申辩以扭转局面,只能说悔之晚矣,谈何容易!根据调查总结,实践中因公告送达、缺席审判而导致的再审、申诉案件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当然,也确实存在原告当事人因被告“躲猫猫”,而自己又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撤诉或者执行不能的情况。但是较之前一种情况,总体上还是少数,大多情况下只是打乱了法院的诉讼进程。作为被告如果非要以“躲猫猫”的方式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你必须先确认原告方手里的证据不足,确认法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而这是不现实的……因此,总体上来说,与法院“躲猫猫”作用有限,且实在是得不偿失。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意见,用拒收判决书的方法来表示,除有可能拖延时间之外,没有丝毫实质用处。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对于生效判决则只有继续申请再审、申诉。随着以后立法的日趋完善,必将建立更为有效的处理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情形的机制,到时候更加不宜以这种消极方式做文章。
由此可见,刑诉法一百0七条规定的是针对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形下采用邮寄送达的这种方式,一般用邮寄送达都是被告方的住址比较偏远,邮件送达包括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这两种都会直接邮寄给收件人的,对送达的日期也在107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不能通过拒收法院文书的这种方式来逃避相关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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