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便于侦查的条款有哪些解释

政治法律2023-08-06 23:54:27

刑诉法便于侦查的条款有哪些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第二百一十一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刑诉法在我国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有着较为有力的帮助,我国的刑诉法有时也会利于案件的审理单位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便与案件的办理和终结。下面小编就刑诉法便于侦查的条款有哪些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的意义,办案机关应当重视口供的收集。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供述时往往会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利,口供中就有可能掺杂虚假成分,甚至是完全虚假。另外,口供具有不确定性,随时可能变化。如果办案机关轻信甚至依赖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很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就无证定案的局面,不利于打击犯罪和提高办案质量。而且依赖口供,就极易造成为获取口供不择手段,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款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重证据”是指要重视一切证据的收集、认定,特别是口供以外的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指不能不经核实,不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轻易相信口供。作为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本款还对两种特别情况下案件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案件中,对于仅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刑,也就是说,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即使定罪免刑也不行。这与国外一些只要被告人认罪就可以定罪判刑的规定是不同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保护。

二是“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指被告人不供述,但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也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第二款是关于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在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中,都要求办案机关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可见,“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要求,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一证明标准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实践中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存在一些不同认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本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结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增加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这一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主要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烦人的口供做详细的解释。这类时间主要源于有时犯人的口供与事实相违背。我国的刑诉法规定,这类案件的审理主要是根据证据的事实来进行相应的判罚,不以犯人口供为准。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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