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我们都知道只要一个人犯了法,肯定就会受到法律的治裁,对于犯罪的情形不同,处罚的条款也不一样,特别是对于哪些作案了还逃跑的犯罪人员来说,处罚的情形肯定是重中之重,那就来了解一下公安机关提捕刑诉法条款有哪些?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提捕刑诉法条款有哪些?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一)、公安机关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的,也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三)、可以适当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四)、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便通知的原因在案卷材料中注明。
(五)、异地逮捕的,应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六)、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应通知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应当如何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三、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执行后由谁负责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 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由于案件是由检察院侦查,所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才由检察院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所以,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工作就由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确实是认定了这个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话,就可以马上工作人员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因此,公安机关提捕刑诉法条款有哪些?这些条款一出来也可以很好的执行逮捕行动,只要是证据确凿,犯罪人员就会受到很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