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依法批捕之后办理取保候审的地点还是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提出来的取保候审一般都不会批准的,因为这样的话显得有些自相矛盾,毕竟先前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认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但辩护人也可以试着争取。
一、批捕后办理取保候审哪里批?
逮捕后应当在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认为批捕之后就把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群众大有人在,其实这个时候侦查权并没有移交给检察院,可是,批捕后还执意想要办理取保候审的这些人都是对法律制度不太了解的,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不要不管不顾的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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