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狱是我们国家的刑罚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体现,也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劳改的主要场所,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所以了解刑事诉讼法监狱的职权十分有必要,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中监狱的职权都有哪些呢?
在刑事诉讼法中,其他侦查机关的职权主要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这些侦查机关在各自所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同人民检察院和人良法院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后,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起公诉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监狱的职权主要有:
(1)刑罚执行权。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狱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终结后,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4)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5)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6)对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有权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7)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看了以上的介绍,你是否已经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监狱的职权了呢,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期间,监狱的每一项职权都是有明确额规定,监狱不但是针对犯罪人员劳改的场所,也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必要存在,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也应该每个人都遵纪守法,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