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一千元。盗窃数额较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情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情况。
低于一千元。盗窃数额较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情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