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五种: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
法律是有一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对于一些不法分子,即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出来了,可他们还是不为所动,一点知错就改的态度都没有,对于这样的人,就可以实行强制措施,对于我们经常见的民事方面的借贷等案件,对于那些欠钱不还的,出逃的,一般就会采取强制执行,将其身份证限制,银行卡等也限制等。那么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
1、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2、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强制措施一般都是法院等机关不到万不得已实行的,这个措施可以说是非常的有效了,我们知道,现在出去无论是坐车还是什么,离开身份证根本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强制措施相当于是限制了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