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73条是如何规定的?

政治法律2023-08-06 22:58:21

刑诉法173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虽然不少人一生之中都不会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不少人受到了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侵害,故而对于刑事诉讼法各项条款,司法机关的职员,都需要进行了解,今天读法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刑诉法173条反诉的规定。

一、刑诉法173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自诉案件中反诉的规定。

反诉,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成立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宣告前;

(4)反诉所控告的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犯罪行为;

(5)反诉之案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反诉案件可以同原来已经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反诉案件,适用法律对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所有规定。

二、刑诉法制定的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在美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与犯罪控制模式对立的是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因此,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受到了学者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该模式划分是基于“国家与个人间为敌对关系”,并以“整个刑事程序自始至终为一项战争”为出发点的。因此,两个对立模式实为一项“战争模式”或“争斗模式”。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它意味着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而将刑事诉讼法视为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现刑法的手段;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是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因此,当在诉讼中根据能够利用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时,只能是视为真实的相对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是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当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因为只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惩罚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同样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民众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可以知道,对于那些自诉类型的案件,被告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反诉,一旦符合规定,司法机关都会受理该反诉规定。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在社会上发生大的违法事件的概率,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也可以按照规定,加以处罚。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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