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的执行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政治法律2023-08-06 22:57:48

刑诉法的执行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当通过一些社会矛盾发现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当中的缺失和不足以后,立法人员及时的进行修改和弥补才有利于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可往往所有经过修订的法律法规,都是在新法和旧法变换更迭之初使得大家有些不适应。可能现在还有人都不清楚我国的新刑诉法的执行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一、刑诉法的执行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1、2015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正。

2、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是2013年1月1日生效的。

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饥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立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三、死刑立即执行有哪些情况?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由此得知,新刑诉法的执行的时间是在13年1月1日开始的,如果具体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执行的相关法条的话就太多了,比如执行拘留,执行监视居住,甚至有些判决结果的执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想要知道刑事诉讼法当中哪一种程序执行的具体规定的话,可以登陆读法平台详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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