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应当没收,依照规定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资金返还等字眼,关于这一问题,其实我们都知道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资金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持赃款,那么刑事诉讼法资金返还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对赃款赃物的理解和认定
(一)违法所得
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因为犯罪行为所得的不当利益,不能留在犯人手中。5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出于“任何人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犯罪行为所得之物,通常也称为“犯罪收益”。1998年国际刑事公约第1条将“收益”解释为:“直接或间接通过第3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而获得或取得的任何财产。”2000年公约第2条第5款和2003年第2条第5款均强调“犯罪所得”系指通过实施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上列收益,均属于没收的对象。
(二)违禁品
刑法中的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7通常也称“违禁物”,一般被认为是法律禁止私自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所有或行使之物。8根据涉案物品的种类和状况,其流入社会,将对社会安全直接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适用它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存在用于实施违法行为危险的,均可以视为违禁物而予以没收。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
在司法实践中,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存在一定的交叉。对犯罪中使用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应该说没有什么争议。对属于犯罪对象的物品,如走私的货物、用于赌博的赌资;还有直接致人死亡、重伤的作案工具,作为证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也应当没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对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予没收。
二、刑事诉讼法对于返还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
1、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应当没收,依照规定处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3、已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
4、作为证据的实物。在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中,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但是有些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愿意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并将其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5、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外,还应同时决定对涉案财物如何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资金返还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资料,关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资金问题,小编认为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只要大家抓住核心的要点,其他问题就可以各个击破了,另外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资金除了赃款以外还包括当事人自己的合法财产,这些财产的处理方式跟赃款又是不一样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