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反法是指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有关所有行业的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根据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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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下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强烈的竞争关系。有些无良商家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法。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那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傍名牌”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有哪些?据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同时,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在几个角度上分别进行了阐释。对于傍名牌等现象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管辖与惩治力度也有所加强,追究的内容也进行了金额上的细分,更加完善与详细,成为了执法人员执法的重要依据。以上即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致内容与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