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民事赔偿不一定需要支付,执行死刑并不是可以被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个理由。通常情形下,只要犯罪分子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之中,损害了他人的权利,那么不管该分子分子是否被判处死刑,都有可能会需要承担支付民事赔偿金的责任。
一、死刑犯的民事赔偿需要支付吗?
死刑犯的民事赔偿不一定需要支付,并不会因为死刑犯被依法执行了死刑就可以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由于罪犯已经被执行死刑,自然是无法要求一个死人来赔偿的,不过在死刑犯有遗产的情况下,则可以由其遗产继承人来作出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二、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起审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某公民的财产权益,若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才受到损害,那么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权益受损的公民,是有权利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民事诉状之中,可以明确的表示自己希望获得犯罪嫌疑人支付的民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