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刑诉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简称,是我国众多法律条文中的一种,他主要对定的是公民诉讼方面的相关法规,是保证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保护伞,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能稳步运行。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障碍消除后多久能诉讼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就会丧失实施该诉讼行为的权利。如果是由于客观上遇到了特殊情况,致使期间耽误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期间顺延。我国法律规定的期间顺延的情况有两种:一是遇到了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灾、交通断绝等;二是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住院动手术等。这时,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五日内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以裁定形式准许顺延。法定期间的顺延,只能是补足实际耽误的期间。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刑诉法解释的内容充分解析了刑事诉讼法,是对刑诉法的补充说明,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刑诉法加深理解,也有利于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法可依。如果对刑诉法有不理解的内容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