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结合案情才能确定。 如果是缓刑,就不要坐牢。 或者检察院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也不用坐牢。 如果是单处罚金,也不用坐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认为只要行为人犯罪了,那么就一定会被判刑,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刑事案件一定会判刑吗?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也有可能出现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那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都有哪些?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案件一定会判刑吗
要结合案情才能确定。 如果是缓刑,就不要坐牢。 或者检察院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也不用坐牢。 如果是单处罚金,也不用坐牢。
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只是说从原则上来看,有刑事犯罪的话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刑事案件中最终也是有可能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需要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就不会进行判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