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构成,像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就比较特殊,因为只能是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吸收了客户的资金以后没有入账,又非法拆借或者非法发放贷款。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情况下,主要是根据给客户或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来量刑的,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的,就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标准也比较多,最低是2万元以上,最多是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