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所认可的可以用来调整刑事诉讼事件规范的总称。刑诉法保障了人权,是我们的保护伞,它可以有效的约束刑事司法权力,更大限度的带来公平公正,让我们的司法权力不被滥用惯用,是我国人民更应该时时刻刻关注的问题,刑诉法经过一次次修改,那么刑诉法第239条的内容有哪些?
刑诉法第239条内容
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只能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
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或者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应当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发回重新审判”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下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可以改变原来的死刑判决,也可以维持原来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判”是指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改判,对于死刑复核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对于原判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发回重新审判,直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以及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作出改判的判决都是最终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抗诉。
以上就是对刑诉法第239条的内容解读,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定死刑案件时要保证对案件的负责任态度,我们如何解读刑诉法第239条,其实就是所有刑诉法为刑法的实现而存在着,两者相辅相成,总的来说,每一次修改刑诉法都是为了保障刑法的实现,进而保护属于我们的切身利益,构造和谐的法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