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拘役、管制,甚至是单处罚金,无论是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没有具体的犯罪情节也不好准确的分析量刑标准,此罪的罚金标准也是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的。
一、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 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嫌疑人有哪些辩护权?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警用装备的类型很多,像是警号,警察配备的胸章,肩章,帽徽等,这些都属于警用标志,另外就是手铐,脚镣,警灯等这些警用装备,根本就不允许自然人或法人组织非法使用,非法生产或买卖警用装备都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