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违法行为,侦查羁押期限2月, 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月,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延长2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经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延长2月,检察院做起诉决定1月,重大复杂案件延长0.5个月,退回侦查1个月(2次),侦查完毕,逮捕前可以刑事拘留,最长拘留时间是1个月零7天。最长羁押时间可以是“14个月零22天”。
批捕后14个月是不是违法行为
不是违法行为。
1、从签发逮捕令到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被关押的最长期限是“13个月零15天”。计算方法如下:
侦查羁押期限2月
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月
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延长2月
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经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延长2月
检察院做起诉决定1月,重大复杂案件延长0.5个月,退回侦查1个月(2次),侦查完毕,上一个“1.5个月”又重新计算,则最长时间为1.5 1 1.5 1 1.5=6.5月
共计2 1 2 2 6.5=13.5个月。
2、逮捕前可以刑事拘留,最长拘留时间是1个月零7天。
3、两者合计:13个月零15天 1个月零7天 = 14个月零22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因这里还规定了“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审查起诉这1.5个月,如果在最后一天才退回侦查,公安机关在1个月后才侦查完毕,而且有2次退回机会,那么“审查起诉”就可以变成6.5个月。】
随着大家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小伙伴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法律比较严谨,即便嫌疑人违法,也是不可以直接抓过来进行判刑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流程进行批捕然后逮捕,然后侦察进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