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不外乎人情,在法院的审判结果下来以后,如果当事人或者受审判者或者代理律师对当时审查的案件结果不是很满意,手中确定有确凿的证据,能对审判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允许对案件进行申诉。根据刑诉法解释375条内容规定,应该在三个月以内作决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在刑诉法解释375条内容释义时,要结合第242条、376条和377条内容一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解释242条刑事案件申诉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375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刑诉法司法解释,很好的解释了民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有不理解的地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的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内容解释得十分清楚明白,让人一眼就能理解内容,为人们的使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