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法院不回复的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提交管辖权存在错误的异议的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 管辖权异议法院不回复如何处理?
管辖权异议法院不回复的,可以提出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法院不给回复是违法的,必须作出裁定,是支持异议,还是驳回异议。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二、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3、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管辖权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诉讼请求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当事人发现管辖权存在错误的,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进行合法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