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逮捕与追捕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两者其实也没有任何的可比性,不过,一般只有经过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了之后,公安机关才有追捕的这种权利。追捕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那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追捕,甚至可以向其他各国发出红色追捕令。
一、决定逮捕与追捕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决定逮捕与追捕的区别主要是概念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网上通缉的对象必须具备哪几个条件?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由于通缉是侦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本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这样规定一是因为通缉是执行逮捕的继续,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逮捕权;二是考虑公安机关的装备比较全,力量强,具有相应的强制手段,有利于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获归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通缉发布后又发现新情况的,可以补发通报。对不知真实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赃款赃物等情况的,可以采用通报方式查缉。
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逃跑,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就不需要去追捕犯罪嫌疑人了,直接执行逮捕即可。追捕的这项工作主要也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的,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要做的就是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另外,民众也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