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的规定是:犯罪分子存在减轻处罚的条件的,法院可以对其按照法定刑以下的标准来进行处罚,另外对于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犯罪分子,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酌情减轻处罚。
一、 减轻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减轻处罚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⑵防卫过当;
⑶避险过当;
⑷中止犯;
⑸从犯;
⑹胁从犯;
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⑷预备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量刑处理时,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涉及到不贩违法事实所认定的犯罪处罚标准也是不同的,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