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都是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常用的手段,对于具备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经批准后方可以执行。我国的刑诉法对逮捕进行了明文规定,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都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检察院会根据情况而定。那么刑诉法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简单分析下。
一、刑诉法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形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由此可见,当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轻、且属于从犯,认罪态度良好,对社会危害小的,检察院可以批准不予逮捕。另外,刑诉法不批准逮捕的情形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怀有身孕、属于未成年人或者75周岁以上老人的。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必须在拘留到期前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