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的适用条件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刑事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逮捕必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孕妇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形。
一、不予批捕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可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哪些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其实,不予批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的适用条件很多时候就是吻合的,因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这种决定之后,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这种强制性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还会继续侦查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并且取保候审期间的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