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否有规定

政治法律2023-08-06 21:08:38

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否有规定

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有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准批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这项工作,是由上一级单位进行监督的。

一、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否有规定?

关于不批捕的监督方法是有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二、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既然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要由人民检察院来监督,那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自然也有上一级单位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关键是要从司法机关的内部做起,不能绝对的排除在符合批捕条件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就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但同级之间的司法部门,最起码本地公安机关并没有监督本地人民检察院的权利。

本文标签: 强制措施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