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我们经常在电视剧或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案件中看到,有刑事诉讼法鉴定这一过程,那么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几日内送达这个问题就比较紧急,也有许多人想知道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几日内送达问题怎么理解, 而什么样的条件才需要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如果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没有及时送达,应如何处理。我们怎么做才能正当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几日内送达侦查机关这个问题将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几日内送达?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其有机会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但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往往只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鉴定意见结论部分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和方法等内容,不予告知。而这些内容往往是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重要因素。与行政案件的鉴定意见告知内容相比,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告知内容亟待扩大。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送达的是鉴定意见复印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5条、第246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比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等等。
上述规定列举的需要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是办案机关审查鉴定意见的重点内容,同时也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但这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晓有关鉴定意见内容的基础之上。如果不予完全告知鉴定意见相关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就难以有针对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所谓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也就难以有效行使。
因此,在不妨害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应当提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知情权的保障力度,扩大告知内容和范围。
作为一个普通中国公民,应当了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几日内送达这个问题。我国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是为了尊重当事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办事,但是当我们的正当权益收到侵犯时,也要运用法律,勇敢的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