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在孕期刑诉法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政治法律2023-08-06 20:33:35

犯法在孕期刑诉法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近年来,各地的盗窃案屡禁不止,而且在盗窃犯中又增加了一类特殊人群,就是孕妇。很多盗窃犯借着自己是孕妇的特殊身份,实施犯罪,有恃无恐。很多盗窃犯因为自己的孕妇的身份,几次三番的犯罪,俨然把腹中胎儿当成了护身符。那么孕妇当真可以置身法律之外而存在吗?这个问题,读法的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下孕期刑诉法是如何规定的。

孕妇盗窃被警方抓获后,由于警方依照相关法律不能收监、拘留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只好根据案情对其作出取保候审或者治安处罚不予执行的决定。到了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层面,也是取保候审,即便判了刑,也会追加缓刑,当事人可申请监外执行。通俗地说,不管取保候审还是监外执行,人放了,人身自由还在,因此,个别孕妇就利用这一点屡犯屡盗。

一般盗窃如果数额较小孕妇会获缓刑。在犯罪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可以判处实刑,但犯罪嫌疑人也能申请监外执行。

也就是说一般犯盗窃金额比较小的孕妇会获得缓刑,不用坐牢!可能你不太了解什么是缓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法律对孕妇的种种优待,体现了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但是有些人却利用这一优待作为犯罪的挡箭牌,实在不该!

那真的不能让孕妇入狱吗?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应该注意两 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二是对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候 审之后,继续疯狂犯罪,所以对她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在这一点来看,是可以让孕妇入狱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执行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执行难的问题,使得一些孕妇仍旧不用入狱!

孕妇犯罪坐牢的问题真的不能解决?

而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怀孕女性服刑虽有一定优待,但并非不用坐牢。相反,由于拥有必要的孕期护理 条件和婴儿保育设施,一些国家的女囚狱中产子很寻常:自2005年4月到2008年7月,一共有283名婴儿在英国女子监狱降生;美国司法统计局在 2008年的调查显示,约有3%到4%的女罪犯会在监狱中产子;在我国台湾地区,监狱中的怀孕女囚会被安排做一些较轻巧的工作,女囚生产时,会被安排到公立医院分娩,并会按女囚犯的意愿,让她在狱中照顾婴儿,直到婴儿三岁;入监妇女也可以把不满三岁的孩子带入监狱照顾。

孕妇犯罪坐牢与妇女权益保护并不冲突

孩子在身边,能够给予母亲亲情的慰藉,有利于女囚改造;对于很多身陷犯罪团伙的女性罪犯来说,监狱中产下的婴儿衣食不会缺乏,生活环境也比外界正常。如果我 国的监狱为怀孕女囚提供足够的孕期护理和保育条件,虽然狱中育婴,对孩子影响好坏尚有争议,但对很多因生活窘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来说,狱中产子的好处非常明显。

入监服刑也可以维护怀孕女囚的权利,而孕妇犯罪“不坐牢”,不仅有损社会正义,更有“懒政”之嫌。

综上介绍,读法小编和大家分析了孕期刑诉法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如何保证孕期在服刑期间保证自身的权益。当然,小编还是要告诫大家,怀孕是一个新生命的开始,我们不能以此成为我们犯罪的借口。也不能让未出生的婴儿为自己的母亲承担某些不良后果。当然,某些部门,在对待孕妇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的时候,也要时刻注意原则。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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