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最新条款有什么变化

政治法律2023-08-06 20:18:09

刑事诉讼法最新条款有什么变化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前进,和法律的约束是绝对离不开的。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能够繁荣稳定的发展到今天,在建设的过程当中,我国的法律也随着国家和时代的进步在不断的进行着修整和改进。刑事诉讼法是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都比较常用到的一项法规,那么刑事诉讼法最新条款有什么变化呢?小编将为大家做出介绍。

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是怎样的?

(一)第一次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1999年12月25日)起开始施行。

(二)第二次修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刑事诉讼法最新条款有什么变化?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得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一共经过两次的修改历程,每一次的修改都是在不断的总结经验基础之上,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论证以后才对各项条款的修正,修正以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公平,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一系列问题,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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