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逮捕情形有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6 20:11:49

刑事诉讼法不逮捕情形有哪些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5、犯罪嫌疑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是对于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措施。但是,由于一些原因,一些人虽然犯罪了,但是却无法被逮捕。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逮捕情形了。那么,刑事诉讼法不逮捕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1、《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的是,检察院针对符合《刑诉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于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哪些人不能逮捕了吧。这就告诉我们,法律对于弱势群体是有保护的,诉讼也是有时效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逮捕措施的时候,必须要考虑不能逮捕的情形的。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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