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6 20:10:33

刑事诉讼法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由于各类案情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审理,若审判中出现法定事由,也可以采取终止或者中止的措施。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行为,对刑事诉讼法终止审理和中止的情形都做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终止审理

(一)终止审理的概念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三)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

终止审理是因为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

(2)法律后果不同

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二、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在出现此类事由后,必须立即终止审理程序,并告知相关当事人。由以上终止的各类情形来看,若继续审理,受害人不会得到救济,且浪费司法资源。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是否在特定事由取消之后,还会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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