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这类案件不可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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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的审理程序中其实都分为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而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则才会适用简易程序。当然,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那到底哪些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
1、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发现不得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应当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此时原起诉书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自诉人或公诉人未必另行起诉而是由人民法院将变更的决定通知自诉人或公诉人。
2、庭前审查程序。对于公诉案件,在庭前审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复印件以及被告人认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庭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解;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经独任审判员许可,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就可以互相辩论。
就刑事诉讼而言,具体哪些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读法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了五种情形,那么此时就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了。不过大家还要注意,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中只能适用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时候,也有一些事项需要当事人注意,这方面的内容小编也已经在上文中提供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