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省人民检察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并规定这类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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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有许多的特殊性,虽然办案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有很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刑事办案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有哪些,刑事案件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本文就刑事立案环节,刑事延长办案期限,以及对复杂案件的处理做简单概述,详情请咨询读法。
一、刑事立案环节
一个刑事案件依次分别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其中“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在此期间,除非改变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否则羁押在看守所。
二、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
1、刑事拘留30天;
2、审查逮捕7天;
3、侦查期限60天;
4、审查起诉45天;
5、法院审理45天;
以上合计197天,这不包括可能发生的:
6、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7、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
三、复杂案件延长期限
对于跨地区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团伙或者集团犯罪、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复杂的案件等特殊情形,可以分别报上级和省级检察院延长侦查期限1—5月。
四、《刑事诉讼法》延长期限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一百五十六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刑事延长办案期限是对复杂案件的特殊规定,延长期限也有特别的法律程序,需要提请审查批准。刑事办案期限有确切的法律规定,目的是加大办案速率,对特殊的案件可以提请延长期限审查批准,目的是加大办案效率。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泰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