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收取鉴定费用和相应的补偿,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拒绝进行鉴定,拒绝鉴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对交付鉴定的问题如实写出鉴定结论的义务,有如实回答司法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问。对所知的案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热门城市:锦州律师 柳州律师 宁德律师 临沧律师 酒泉律师 吉安律师 营口律师 廊坊律师 海东律师 宜春律师
刑事诉讼中,少不了鉴定,而此时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来进行鉴定的,我们称之为鉴定人。作为鉴定人,固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此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那么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究竟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鉴定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
2、有权收取鉴定费用和相应的补偿
3、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
4、如不具备作出鉴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行鉴定
5、有权拒绝鉴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二)鉴定人的义务
1、有对交付鉴定的问题如实写出鉴定结论的义务。
2、有如实回答司法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问。
3、对所知的案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有哪些
(一)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三)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四)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五)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六)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诉讼过程中,鉴定人也是要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而这就属于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之一。至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读法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辽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