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于计划生育制度的相关规定、客观上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主体为未取得医生资格的公民、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等。
(一)客体要件。
本罪直接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对本国人口再生产过程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具体规定与措施。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行为。擅自为他人进行假节育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进行假结扎输卵(精)管手术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等手术,致使多人超计划生育的;使用不合卫生标准或医疗标准的方法,致使就诊人遭受重大痛苦或者损害就诊人健康的;以营利为目的,鼓动他人接受节育复通等手术,妨害计划生育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如果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基于其他考虑所实施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法分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是需要上述四种不同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的,必须在相关构成要件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如果相关构成要件不成立的,那么是不可以追究必认定为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