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批准逮捕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并且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司其职,他们之间职权不能混用。
一、那些机关有批捕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1)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1:《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注2:《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的犯罪者进行相关的审理时,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要求进行相应办理。只有相关的法院和检察院,才可以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应的批捕。批捕后有相关的公安部门进行相应的执行,办理对相关犯罪者的逮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