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被批捕规定是如果存在着紧急的情况,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存在逃跑或者是对于社会有重大危险的,应当采取批准逮捕的措施。但是并不意味着批准逮捕者一定会被定罪量刑,最终都是需要根据法院审理情况来确定。
一、故意伤害被批捕规定是什么?
故意伤害被批捕规定是如果存在着紧急的情况,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存在逃跑或者是对于社会有重大危险的,应当采取批准逮捕的措施,故意伤害检察院批捕并不意味着不起诉,若是不起诉的,那么一般会按照既定的规定释放被羁押的违法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法院什么情形下会批准逮捕犯罪分子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批准逮捕的措施是有明确的适用规定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可以批准逮捕,但是之后是否会被起诉,是否会被定罪量刑,还是需要根据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审理情况来判断的,所以一切都是个不确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