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的有,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及还有公务员违反职责、从事特定行业的人构成的犯罪、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在诉讼的过程中违反的行为等等,只要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条件构成,就属于特殊的主体。
( 1 )军人违反职责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条和第25条的规定,构成该《条例》所规定的20余种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我国现役军人或者军内在编职工的身分。
(2)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一般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如刑法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二为特定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把罪,如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的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由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的妨害邮电通讯罪。
(3)从事特定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构成的业务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4)具有持定法律身分者在诉讼活动中才能构成的犯罪。如伪证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诉讼活动中具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身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扶养义务构成的犯罪。如虐待罪和遗弃罪。
(6)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才能构成的犯罪。如脱逃罪和组织越狱罪。
(7)从事非法职业者才能构成的犯罪。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其独特的含义。按照刑法理论中较为通行的主张,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押的罪犯、男女、亲属等。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不同,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犯罪主体,而且还要因此案件要求的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构成特殊主体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执法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就会按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确保判决结果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