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等。
一、减免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刑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与免于处罚的区别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立案后经侦察后确认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终结。
免于处罚:是有刑事犯罪的发生,但因其他法定情形,如行为人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等,作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刑事法律规范之中,明确规定了具体哪些需要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根据相关规定,除了法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之外,对于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的案件,检察院如果依法酌定不起诉,那么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