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类犯罪,不仅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也会造成社会的信任危机。但如果被误判为贪污,或对判决不服,是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处提起申诉的。
一、贪污罪申诉途径是怎样的
一般有两种申诉途径:
一是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提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但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原判决确属错误的证据方会启动;
二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处提起申诉,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也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果对刑事案件二审不服,就不能再上诉,但依法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申诉,申诉时,需要罪犯的家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将材料送到上级法院,或者由罪犯本人,通过监狱向上级法院投送上诉材料。
二、构成贪污罪所具备的条件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影响小到直接侵害单位的运转、大到会阻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名。实行贪污是非常不道德的,会收到法律的严判。但没有贪污却被判罪或对判罚不服的,也是可以申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