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移送检察院批捕后还是需要继续侦查的,在我国监察委员会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自己没有启动刑事诉讼的这种权利的。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不一样,监察机关主要是侦察我国的反腐败案件。监察委办案也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约束的。
一、监察委移送检察院批捕还要侦查吗?
是的,监察委员会既非侦查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其无法自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之“监察案件”予以转化,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唯此,审查起诉方有依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监察案件的调查程序与刑事侦查程序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前阶段发挥着实质意义上的相同作用。在被调查人“获得辩护权”的表述、时间与方式上也应作出审慎考量。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应当妥善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不能“只转权力、不转权利”,顾此失彼。
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并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二、纪委办案遵循的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其实,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相对来说是比较独立和集中的,但是监察委员会也没有资格直接越过人民检察院就提起诉讼的。由于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其实是比较大的,特别是最新的宪法也赋予了监察委员会更加明确的定位,相对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当中,对监察委员会的办案程序缺乏严格的立法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