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主要是根据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情况来进行处理,必须由同一农村集体的人员才可以买卖农村的房屋,如果不在同一农村集体的人员,是无法购买该农村房屋的。
一、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是什么?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主要有: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由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有权利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
二、农村房屋买卖有效要件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情况,是与城市房产的出售显然不同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土地类型的不同,对于农村集体对于房屋进行买卖,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来进行适用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