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受贿罪特殊主体是谁?

政治法律2023-08-06 18:46:53

一般受贿罪特殊主体是谁?

一般受贿罪特殊主体是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一般是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向他人索要财物,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单位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单位受贿罪主体主要如下:

1、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审判机关是指国家的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军队中的机关是指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

2、国有公司、企业。公司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是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与企业两者本身具有属种关系,两者并列似有不妥。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并拥有的或者是国家控制或者支配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通常根据两个标准来确定,国家资本投资,这是最基本的标准,理应是国家全部投资或国家主要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国家控制或支配。

3、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主办的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研机构。过去事业单位主要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支持,现在开始采用双轨制,鼓励一些事业单位企业化。这样,事业单位的经济自主权逐步增大,涉足单位受贿罪可能性也增大了。

4、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家预算划拨经费的政治性群众组织,如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性组织,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经费主要来自国家,但其经济上有一定自主性,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活动,因此,也可能参与单位受贿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受贿罪只有国家的工作人员实施此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利用此影响力而进行犯罪的话,那么双方就会被认定为共同的犯罪,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本文标签: 贪污受贿辩护  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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