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被取保候审,法院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在开庭前,法院是不会收监的,至于开庭后是否收监则需要看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判决是缓刑或者刑事处分的话,法院则不会收监。
一、受贿罪被取保候审法院会收监吗?
根据相关的案子分析,有可能会。
保候审收监条件如下:
1、如果检察院允许取保候审的话,就说明检察院认为被判实刑(也就是关起来,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可能性不大,很有可能是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所以他们允许您取保候审。
2、法院在开庭前是不会收监的。开庭后是否收监要看的判决的结果。如果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的话,当场就可以回家了;如果是缓刑的话还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报到,在缓刑期内接受管教;如果被判实刑的话,那就当场收监了。收监是由法院送往监狱或看守所。
3、注意,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老实一点,不可造次,否则会随时收监的,如不要惹事生非、到外地要请假等。因为检察院的人不放心在外面活动,害怕会搞出新的麻烦事。
二、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从定义上看,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渎职、危害公务行为廉洁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或者对象性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从客体构成上看,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贪污贿赂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经管的共同财产,侵犯公共财产权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这类犯罪间接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信誉,妨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而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国家机关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这些职能的正常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勤勉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从客观表现上看,贪污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其中大多数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权为个人非法获取财产的特征,其他犯罪行为则与此关联或具有对向性,如行贿、介绍贿赂,则以财产收买职务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多数渎职犯罪,以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为要件。因此认定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就显得非常重要.如《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从主体上看,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多属特殊主体,因为本类犯罪大多具有渎职贪利的性质,所以大多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犯罪中还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有关的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其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如单位贿赂罪,其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而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主体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主观上看,贪污贿赂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有的犯罪在主观方面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目的,如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需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而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典型的过失,通常具有对待职责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具有徇私舞弊之“徇私“的动机。这里所说的故意、过失主要是对渎职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结果的心态,而非对待渎职行为本身的态度。在这种场合,行为人对渎职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非是确立罪过形式的主要因素。
在分类上看,贪污受贿罪根据刑法分则第8章的规定,共有12个具体罪名。这12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渎职罪根据具体罪主体的特点,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二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具体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
三是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具体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
因此,渎职与受贿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不论是工作疏忽导致重大的责任还是利用职务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钱贿赂,来使他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