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等不可以担任。
一般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都会为其委托一至两为刑辩律师来为其辩护,如果家庭困难或有其他原因的也有法援律师为其辩护。但是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担任刑事辩护人,究竟在刑事诉讼当中哪些人是不能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
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刑事案件都是由律师来进行辩护的,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刑事案件只能由律师进行辩护。因此只要刑事案件辩护人不属于上述11种情况的,那么就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更多刑事辩护人的内容,欢迎你到读法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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