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辩护词

政治法律2023-08-06 18:12:12

绑架罪辩护词

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举例条款证明被告应从轻处罚或无罪。条款需与法律相结合。结尾总结表达辩护要求。辩护人署名。

  绑架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大朋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大朋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大朋犯绑架罪不持有异议,但其具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大朋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卷宗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大朋系从犯。(卷宗第36页XXX的供述),侦查人员问:你们这里谁是头?XXX答,XX和XXX是头,我们都听他俩的。(卷宗第56页XXX的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绑架的,答:XX提出来的。(卷宗第66页XX的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先提出来的。答:是XX先提出来的。(卷宗第79页XX的供述),问:是谁提出绑架的事的?答:一开始是我提出来的,当时我喝多了时提出的。可见XX产生了绑架他人的想法,并认为四平人有钱,熟悉路,最后就选定学生作为绑架的对象,并提供私有轿车作为作案的交通工具,出资购买作案工具。一些花费都由XX来支付,(卷宗第39页XXX的供述),侦查人员问:你们具体是怎么分工的?答:XX和XXX负责打电话要钱和开车,我和XXX、XXX负责控制孩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XX在整个案件当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主要作用,而大朋在本案中只是被动的参与其中,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显然大朋应属本案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从犯大朋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大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大朋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时,大朋能如实的供述自己和同案犯所犯下的绑架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莫及,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大朋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大朋犯罪的主观恶意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中被告人大朋参与绑架犯罪,最终的目的只是想弄点钱花花,当时想的只是给多少是多少,且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绑架过程中确实也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XX的行为(卷宗100页,被害人XX向公安机关陈述时,也称自己没有受到伤害)。上车后XX说冻脚,才发现他掉了一只鞋,赶紧找一双鞋给他换上,在车上过夜时,后面坐四个人,XX坐在大朋身上过了一夜,而让被害人XX自己坐一个位置。在通辽迎宾旅社看守被害人的过程中,大朋让XX先玩游戏,自己后玩,当XX提出上QQ时,大朋也同意了,使其能和他的母亲聊了三个小时,为侦查机关破案提供了间接的帮助,另外曾多次给被害人水和食物的行为也证明了他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以上几点说明被告人大朋主观恶意轻。另外,单就被告人想要钱的目的来说,被告人一共只得到2000元赎金,没有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更大的危害和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法庭对大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大朋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

  根据卷宗126页查询记录:2010年12月17日四平市铁东区刑警大队向大朋的户籍所在地的新惠城郊派出所查询了大朋的个人信息,查询记录显示:“该人在我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大朋自幼上学,在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因家庭困难外出打工,虽然他已成年,但毕竟是一个刚刚才18周岁的孩子,被告人大朋因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禁不住诱惑,存在侥幸心理,才误入歧途。被告人大朋在长达4个月的羁押过程中,深刻反省,后悔莫及,多次表示愧对父母,多次表示痛改前非,遵纪守法。 我想大朋的本性应该是诚实、善良的,只不过是一时的糊涂才误入了歧途,希望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他,给他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希望,让他能够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以贯彻刑法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精神。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大朋虽然构成绑架罪,但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大朋依法判处刑罚,既是对他的惩罚,更是对他的挽救,惩罚不是目的;考虑到被告人大朋比较年轻,悔改决心很大,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又系初犯偶犯等事实;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大朋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2011年 4月 11日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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