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政治法律2023-08-06 18:11:11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1、被告人获取的利益与传播淫秽视频之间并没有直接关联。2、被告人虽因涉嫌犯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较多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受被告人王某母亲张某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和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 恋足吧论坛不属于被告人王某所有、管理或使用

  1、恋足吧论坛属于刘某所有

  刘某称该论坛是应王某的要求建立的,是其在推卸责任,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刘某为提高其所有的济南吧的点击量并开辟新的广告发布载体,而向王某征求建议。王某此时的身份是刘某所有的济南杰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王某喜欢恋足便提出了建立恋足论坛的建议。当时刘某并没有表态,但几天后刘某独自申请了恋足吧的域名,设置了服务器,架设了论坛结构,发布了广告,并承担上述所有费用。在王某建议的时候,各栏目为恋足文章、恋足图片等,而刘某将为提高点击量改成了SM文章、SM图片等。同时,该论坛最初有两个管理员账号,刘某所有的账号可以管理王某的账号,但是王某的账号无法管理刘某的账号。刘某告知王某该论坛管理好了可以给王某多发工资。由此可见,恋足吧论坛的所有权人是刘某而不是王某,刘某是希望通过该论坛进行盈利,他不可能为了别人的兴趣爱好而无私地投入精力和金钱。

  2、王某管理义务截止到其离开刘某

  王某是济南杰恩信息咨询公司的员工,其工作内容由刘某来安排。刘某建立恋足吧论坛、发布广告后,由王某进行管理以提高论坛点击量增加广告收入。王某的行为是职责所系。论坛的所有权人是刘某,王某在2008年6、7月份因和刘某争吵而离开了该公司,之后王某对该论坛就不具有管理义务。同时,刘某的账号可以关闭论坛,但王某的无法关闭论坛。通过远程勘验笔录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可以看到,所有淫秽图片的发布时间为2009年2月之后。那个时候王某早已经在济南银座超市上班数月。因此,指控王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无事实依据。

  二、恋足吧不是提供直接链接

  恋足吧论坛上面的淫秽图片主要是超级版主“懂您”直接发布的,而并不是论坛提供的直接链接。在(2004)11号司法解释中,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是因为提供直接链接是一种直接故意、主观恶性大;同时链接的一般是网站,其淫秽信息量很大。而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上他人发布淫秽信息则大部分情况下不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且发布量非常有限。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只是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而没有将网站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他人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设定为犯罪。

  (2010)3号司法解释,加大了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打击力度,将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原则,该司法解释不适用本案。因此,指控王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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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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