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件不予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要进行调解,有些刑事案件也是可以进行调解的,通过法院的努力,受害人家属和被告达成解决意向的,应当签订一份协议。当然,调解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刑事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情况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情况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只有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刑事诉讼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明确刑事诉讼的申请调解权,将刑事调解的启动权赋予当事人。刑事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启动调解由被害人、犯罪人决定,调解必须经当事人自愿申请或同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调解,应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通过程序的规范性,保证调解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
2、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调解人资格。建议刑事案件实行调审分离,可以让部分法官充任专职调解法官,或是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具有一定学识、身份和威望的人员,如退休法官、优秀律师、人民陪审员等聘请为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并将名单公布。
3、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调解的期限和次数,为了避免以调解拖延诉讼等现象发生,应明确规定调解的期限,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4、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确系自愿调解或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机关在评价和衡量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下,应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准予撤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决定。
5、刑事诉讼调解方式应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通过调解改变罪名及犯罪性质,以及改变对事实的认定,也不能以“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除了少量的自诉案件,绝大部分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不适用调解。检察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审查后,决定起诉的,法院直接展开审理。如果走调解程序,要明确调解的期限和次数,并且明确调解人的资格。调解完成后,形成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