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法院下的不批捕决定书送达给谁?
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制作。 审査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人民检 察院审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 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 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这两条规定制定的不批准津捕 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 适用于办理自侦案件。
三、各联用途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 副本,由人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送 达时,应让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再把关达回证附 卷。第四联为回执,和第三联同时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待该机关执 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在上面填写有关内容,再退回人民检察院附卷。
这个送达给谁的问题,一般来说的话,要送给那个受害人的了,送达的对象肯定是跟这个案件有关系的啊,总不能说随随便便就送人家。当这个公安机关要是做出了这个决定的时候,一般都是要跟这个受害人说明的。这样子也是方便了这个受害者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