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即没有期限的一种刑罚,无期徒刑20年主要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其刑罚到20年或者是更少的年限的有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20年是什么意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有哪些?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有期徒刑。